关于印发《地球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》的通知

作者: 时间:2022-02-01 点击数:


学院各部门

《地球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》已经2021223日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共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地球科学学院党总支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2021225

地球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

 

一、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地球科学学院(以下简称“学院”)党政领导班子建设,健全和完善集体领导、党政分工合作、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,提高议事决策的规范化、民主化、科学化水平,根据《防灾科技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(试行)》(防科党发〔201980号)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 

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,凡属学院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都要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,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,做出决定。凡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,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。

第三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既要依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各司其职、分工负责,又要团结协作,相互支持、相互配合,共同做好各项工作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学院的改革、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领导责任。

二、议事决策范围

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:

(一)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有关决定的重要措施;

(二)发展建设规划、人事调配、内设机构的设置、学科建设、专业建设等事项;

(三)年度经费预算、大额资金使用、重大项目申报等

资源分配事项;

(四)新进教师招聘、人才引进、师资队伍培养等教师队伍建设事项;

(五)考核及绩效分配、职级晋升、职称评审、高层次人才支持、评奖评优、纪律处分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;

(六)招生就业等重要的学生事务工作;

(七)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。

三、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

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。根据工作需要,也可随时召开。根据议题内容,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。党政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参加会议的,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。

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学院院长、党总支书记、副院长、党总支副书记、党总支纪检委员、办公室负责人和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。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成员到会方能召开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,须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。根据实际情况,会议召集人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列席会议,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。列席人员有发言权,没有表决权。

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。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,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,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。除遇重大事件、紧急情况外,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,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。

第八条 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前,应就研究事项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。要充分发扬民主,广泛听取和征询党内外、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。对未经过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事项,以及会前酝酿沟通不充分或未形成成熟意见的议题,一律不得提交会议讨论。

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一事一议,逐项研究。议题有关材料应至少提前1天送达参会人员。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材料、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建议。

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,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。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,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或决议,进一步调查研究,交换意见,下次再议,也可向学校党委请示。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。

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,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,采用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。未到会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,但不得计入票数。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,应当逐项表决。

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:批准或通过;原则批准或通过,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;暂不形成决议,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;不予批准。

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,本人必须回避。

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,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。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决议,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。

第十五条 会上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,特别是每位与会人员的表态发言须记录清楚。会后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,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。会议记录、会议纪要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,存档备查。

四、决定的执行与反馈

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或决议的同时,要明确承办人或牵头人,明确办理期限和有关要求。

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,全体会议成员(包括因故未出席者)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,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。

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,学院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执行;对执行不力的,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;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,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;需要复议的,按照规定重新提交议题。

第十九条 属于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,但确因情况紧急而未上会研究的,一般应在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和说明并记录备案。

五、附则

第二十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,主要包括收集议题,印发会议材料,通知参会人员,做好会

议记录,编发会议纪要,归档会议材料等。

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131日起施行。原有相关规定中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。 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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